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务卡改革的有关精神,逐步推行以公务卡替代现金的财务报销形式,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务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2011]57号)、郴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郴州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财库[2009]353号)、《关于印发〈郴州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方案〉的通知》(郴财库[2009]354号),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卡的管理
1、公务卡的定义
本规定中的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持有的,由市工商银行和银联公司发行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的一种贷记卡(信用卡)。
2、公务卡的办理
按照“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职工申请并签订合约,单位财务分管领导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统一办卡,每位在职人员只能申办一张公务卡,做到“一人一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离退休等非在职人员不允许申办公务卡。
3、公务卡的保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自行妥善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市工商银行财兴支行申请办理(受理电话:95588),有关手续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4、公务卡的信用额度
原则上每张卡的信用额度为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如需调增信用额度,必须经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学校向市工商银行财兴支行提供书面调额申请书,申请临时(60天)或永久调额,但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1万元,公务卡月透支额度不得超过2万元。
5、公务卡的免息期限
市工商银行规定,公务卡免息期为25-56天,账单日为每月25日,还款日为次月25日,持卡人应自账单日起30天内偿还银行对账单列示的全部透支款项,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即“当月消费,次月25日前还款,免利息”。如果在规定还款日前没有全部还款,则不再享受免息,银行将从记账日起按未还款部分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循环利息。
二、公务卡的结算
1、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
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学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类、货物类商品以及纳入以下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支出,原则上不得再使用现金结算:
(一)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籍资料等支出;
(二)交通费:指单位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三)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支付的飞机票、三星级以上宾馆住宿费等支出;
(四)会议费: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五)培训费:指单位各类培训支出;
(六)招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公务接待支出;
对于以上市级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持卡人要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消费的,财务室应拒绝持卡人的财务报销申请,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同意。
在学校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帐支付的财政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2、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等规定,现金支出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费报酬;
(二)颁发给个人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一次性奖金;
(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补贴支出;
(四)对拥军优属、困难职工、弱势群体的慰问或救济支出;
(五)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支出;
(六)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七)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八)抢险救灾等紧急支出;
(九)其他目前不能采用转账和刷卡支付方式结算的零星商品和劳务支出。
上述所列支出,应优先选择公务卡或转账方式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转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采用转账支出。学校因特殊工作需要支付的其他现金支出,须经市财政局批准。
3、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1)公务卡的使用。教职工因公务支出需要,根据公务卡受理条件和要求,先以个人名义进行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发票)和经本人消费签名的银联小票(POS单)。在公务卡刷卡消费尚未审核报销之前,公务刷卡行为仍属个人消费行为。
3、公务卡的支出报账。每月15日为报账日,持卡人应于每月15日前(每周二、四)持本人和证明人签名的公务开支报销凭证(发票)、银联小票(POS票)、消费单到财务室审核,再交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2000元以上金额的须经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先后审批)后,方能核准报销。报销款直接转入公务卡。对因未及时报账导致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三、其他事项
1、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2、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报销和现金借款手续。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批准后,可以先行垫付现金完成交易。报销时须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持卡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因情况特殊确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按程序和批准权限办妥借款手续,财务室将借款划转借款人公务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需要退还借款余额时,财务室要将款项退还学校原支付资金的帐户,如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缴款人开具现金缴款单,并填写原借款的支付令号码,到代理国库支付的银行作退单处理。
3、各处室(部门)办公费、招待费中1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由各处室(部门)分别确定专人负责刷卡开支,不得随意由其他人办理。
4、原则上同一持卡人单笔公务消费不能超过1万元,确需消费单笔1万元以上的,须报校财务申请确认后方可开支,事先开支不申报而导致的还款超期利息,由经手人自行承担。
5、持卡人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应及时办理公务卡变更或注销手续。
6、持卡人自行负责公务卡的按月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市工商银行财兴支行按相关规定提出查询(受理电话:95588);涉及公务消费的,财务室予以协助。
7、持卡人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银联小票(POS 票),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发票)背面注明。
8、持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每月15日前申请报账的,应及时告知财务室,但最迟应于银行免息到期日7天前办理申请报销手续。逾期办理报销手续,由此导致的利息、滞纳金以及由此造成的信用记录等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9、持卡人在外地出差的公务刷卡开支,不能在银行免息到期日7天前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提前告知所在处室或分管处室,委托该处室相关人员以书面形式在银行免息到期日7天前向学校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详细信息,经批准后,由财务室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应在7天内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10、凡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要求的公务消费,学校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消费金额由持卡人负责偿还。个人因私刷卡消费事项,学校不受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不承担因私消费引起的一切责任。
11、公务卡本地本行溢缴款取现免手续费。
12、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13、货物购置应及时进行入库登记,因供货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向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汇报,并由财务室将资金退回学校账户,逾期不退回者,按财经纪律作贪污挪用公款处理。
14、本规定由校财务室负责解释,其他有关事项参照《郴州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