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郴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本级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中省投资补助、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及以市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市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财政部门进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后报市发改部门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纳入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
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只限于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的立项审批,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报国、省立项审批的项目,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生态环境、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七条 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谋划储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讨论研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后予以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建政府投资项目申请(附书面申请报告,新建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续建项目还要说明已完成投资情况),报市发改部门汇总。
第十条 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重点工程和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省投资配套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
(二)项目业主已经确定;
(三)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年度内可以确保开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立项,不安排建设资金和用地指标。计划外新增的建设项目,需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实施。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发改部门汇总会同财政等部门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十二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市发改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属于省、市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内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委托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发改委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依据文件;
(二)市级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国家或省、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
第十七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函告制度,预先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作为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置手续的依据。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时送项目单位,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或取得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后,项目单位一般应委托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二十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发改委审批,并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划拨用地项目)和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二)市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上级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一般应当委托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或者具备乙级及以上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纪检监察、应急管理、审计、统计等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市财政局关于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市直有关部门审批。其中,交通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市水利局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经政府批准采用特许经营、PPP等模式建设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并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使用标准合同范本,并按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变更标准合同文本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标准合同范本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经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概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市发改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或由市发改委核定额度后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评审。其中,采用“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和省审批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第四十条 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外省市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除项目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四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概算调整。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的审核、投资预算(结算、决算)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据经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项目审计计划组织开展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其他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市政府工作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监督职责。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四十六条 对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管理。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五十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按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郴政办发〔2019〕20号)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由财政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拨付,并加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按照结算评审或合同价和工程进度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申请手续。政府投资采用投资补助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以外的政府性资金,必须按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
(三)由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承担配套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要求,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十三条 在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时,对重大建设项目可统筹安排前期工作经费。财政部门应提前介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在制定建设方案(规划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要邀请财政部门参加,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申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否则,财政部门不出具资金意见,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累计支付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确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概算、超合同价、超预算支付;剩余资金依据财政部门结算评审结果进行结算。
第五十六条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科学运用专业化手段,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审查和评估,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十七条 估算即投资估算,是在决策阶段就建设项目总投资进行的科学估计。项目单位要将决策阶段分为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四个阶段,逐步深化细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依据投资估算规程,编制准确的估算报告。原则上,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对于选址确定的面状、点状工程,项目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探,并作为编制投资估算的重要参考。对于铁路、水利等线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概算即设计概算,是在设计阶段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图纸、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以及现行的计费标准、市场信息等依据,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概算规程,逐级(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建设项目)计算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概算是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也是工程建设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在设计阶段要组织进行施工勘探,并作为编制投资概算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九条 预算即施工图预算,是以建筑安装施工图设计图纸为对象,依据现行的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等)、消耗量定额、市场价格和费用标准等,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逐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工程预算须经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科学评审并批复,且为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
第六十条 结算即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是以招标文件选定的计价方式,依据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等,按照合同规定、建设项目结算规程以及清单计价规范,对完成的施工过程价款结算与竣工最后结清。竣工结算是汇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结算成果,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做出的实际造价的汇总与结清。
第六十一条 决算即项目的竣工决算,是整个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对完成的整个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实际花费,所做的财务汇总。需要完成相应的报表,进行工程造价分析,指标数据的两算(决算与概算)对比等。
第六十二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应进行绩效自评。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细则规定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六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投资安排,或收回建设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三年内暂停该单位项目审批或投资安排,并依法进行问责处罚和责任追究: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市发改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降级、撤销的重要参考。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概算调整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